企业内部装修装饰收入确认,企业内部装修装饰收入确认方法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企业内部装修装饰收入确认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企业内部装修装饰收入确认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- 没开发票但是要确认收入,凭证要怎么做?
- 新收入准则下,存在合同变更情况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?
- 未开发票,收到货款可以确认收入吗?
- 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?
- 一笔业务今年6月开票,而发货时间是明年2月,那么在会计和税法上分别是怎么确认收入?
没开发票但是要确认收入,凭证要怎么做?
借:银行存款(库存数据、应收账款等科目) 贷:主营业务收入 贷:应交税费--应交增值税--销项税额 有收入但是没有开***,就要以不开票收入的方式申报纳税。
1、收入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的,而是按每一笔业务入账的。无票收入入账直接按货款金额除以1.17记入主营业务收入,再乘0.17记入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-销项税。
2、无票收入入账前,应确认清楚,对方是否在今后会要***,确认需要***的话可以留到开票后再做收入,避免进行调整。当然,确实有已经入账的不需开票收入后来需要开票时,可以先冲销入账时的记账凭证,再开票重做收入,成本不用处理。但是,税控系统内要做适当调整,冲减无票收入,增加开票收入。
借:银行存款/库存现金贷:预收账款/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等开***之后,把预收账款转到营业收入;如果确定不开票,直接做收入也是可以的,附相关合同等证明做无票收入,同样需要申报增值税。
新收入准则下,存在合同变更情况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?
新收入准则下,存在合同变更情况,先看合同变更后价格增加,范围扩大,扩大的范围和价格彼此能够匹配吗,能够匹配的话,经济实质上相当于新签署的合同,按照新签订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,如果不能够匹配,就说明是和原来签订的合同是有关系的,那就要看原来的合同履行得怎么样了,原合同有已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,已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能够进行明确区分的,则终止原合同,将未履行的部分再加上变更的新增的部分,作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,如果不能明确区分的,视为新增的合同是原合同的一部分,对原合同进行调整,完成进度也要重新计算。
未开***,收到货款可以确认收入吗?
如果确定以后也不用开***了那就可以确认收入。做无票收入确认,和开票收入一样确认记账分录
借: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
贷:主营业务收入
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如果以后还要开票就必须等开票后再确认收入记账。收到款计入预收账款。
借: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
贷:预收账款-某公司
开票后
借:预收账款-某公司
贷:主营业务收入
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***的时间?
根据税收政策以及《增值税专用***使用规定》第第十一条之规定: 专用***应按下列要求开具: (一)项目齐全,与实际交易相符; (二)字迹清楚,不得压线、错格; (三)***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***专用章; (四)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。
由此可以知道,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开票时间是一致的。不按规定开具***是不符合政策的,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。一笔业务今年6月开票,而发货时间是明年2月,那么在会计和税法上分别是怎么确认收入?
开票时间与发货时间存在差异,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。那么,其中是否存在陷阱呢?我们来分析一下会计和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方面的区别:
第一种情况,如果是开的收据,会计分录为:
借:银行存款
贷:预收账款
待发货时再确认收入。
第二种情况,如果开出增值税***,尽管没有发货,也必须确认收入。
因为《***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填开***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***,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***。
第一种情况,根据最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,第十九条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
发生应税销售行为,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;先开具***的,为开具***的当天。
所以,增值税的收入在开票时即已确认。
感谢邀请:
货物还没有发出,就开***。从道理上来说,是不合规的,但是在现实中,这种情况还比较多。
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【财会〔2016〕22号】文件,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定。具体如下:
借:应收账款
贷:应交税费-应交税金(销项税)
明年2月份发货时,
借:应收账款
贷:主营业务收入
结转成本
借:主营业务成本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内部装修装饰收入确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企业内部装修装饰收入确认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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